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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部执讲教师的聘任和培训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3-08阅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国际商学部

执讲教师的聘任和培训工作条例

(二○一○年三月征求意见稿)

课程是学校教育的核心,为保证商学部各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做好课程执讲教师的聘任和培训工作意义重大,特制定本条例。

一.课程执讲教师的基本条件。根据学校人事处颁布的条例,执讲教师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的业务职称。

二.执讲教师应对所讲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包括理论讲授、实践教学、辅导答疑和成绩考核等。为保持教学的稳定性,在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执讲教师。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但无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首次开课,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首次开课申请表》(须附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经师资工作小组评议和主管教学的部领导批准后,试教一个学期,试教合格方可成为执讲教师,但须在试教期间参加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并获得学校颁发的《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执讲教师开设新课,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开设新课申请表》,经师资工作小组审核和主管教学的部领导批准方能开设新课。如任课教师对审核意见持异议,可向商学部学术委员会申诉。

五.对国(境)外引进的新教师,要热情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教学和生活环境,了解课堂教学的相关规定,和国内教师一视同仁,规范上岗。人事管理按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某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外语课、专业实践课的执讲教师,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降低,由教研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供教师的相关资料,报主管教学的部领导批准。

七.如因特殊情况,需聘请中级以下业务职称的优秀教师担任执讲教师,应由教研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聘教师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经师资工作小组审核,由主管教学的部领导批准。

八.执讲教师后备队伍的培训工作:

1.执讲教师后备队伍的培养是学部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待遇留人,营造青年教师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开的文化氛围和工作环境。

2.要对新教师进行北京师范大学的校风和传统教育,开展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和教学方法的培训,定期举办学术沙龙、教学观摩和教学经验的交流活动。凡未取得《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证书,无证书者不得担任执讲教师。

3.对无高校教学经历而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第一年要在老教师的指导下担任实习执讲教师,承担课程教学。在实习期间参加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组织的教师资格培训,获得学校颁发的《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担任执讲教师。

4.对有硕士学位的新教师,第一年为试用期,由学部为其安排老教师进行“传、帮、带”,协助其制定适合个人特点的培养计划,并跟随老教师当一年或一轮实习助教,如试用合格,第二年可聘任为助教,按助教岗位职责,从事课程辅导等教学工作,实习期间,也可在老教师的指导下,担任一部分课堂教学工作。第三年根据教学需要和本人教学能力,在取得学校颁发的《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经学部师资工作小组评议和学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担任课程实习执讲教师,但只限一门课,不超过8课时/周。

5.对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到校工作满三年,且师资力量能够调配的情况下,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部统筹安排,输送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或出国进修(学习期间及待遇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进修资助与暂行办法》及2009年的“补充规定”执行),学部每年划出一定数额的经费,建立“青年教师培养专项基金”。

6.为青年教师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优秀人才选拔机制,实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或群众推荐等多种开放的、透明的选拔制度。

7.坚持试用、试聘制度,实行年度考核。凡职业道德欠佳,不爱岗敬业,教学效果差,经帮助无改进的,不能担任执讲教师,由学校另行安排或解聘。

8.本条例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发生矛盾时,执行学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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