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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4阅读次数:)

详见附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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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我厅于11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渡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32号)。通知印发后,我们收到一些学校及部分社会人员的意见反馈,主要是建议放宽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有效期限。经请示教育部,现就2015年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渡安排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省教育厅委托的33所院校承担本校非师范生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及证书发放工作至2014年8月底止。2014年只能培训本校应届毕业年级的非师范生,其他年级的学生不再开展培训。今年已参加本校非师范类专科二年级、三年级,本科三年级、四年级及研究生(参训人员需在2015年7月前取得毕业证书)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必须于2014年9月1日前同时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方可作为2014年和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从2016年起,上述证书不再作为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

二、各市县教育局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及证书发放工作需于2014年社会认定工作开展前结束,实施全国统考后此类证书无效。

三、2014年9月1日前同时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证书人员,其成绩可作为2017年前(含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2018年后,上述证书是否有效,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教育局及相关高校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落实,并积极配合做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过渡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省教师资格认定办,联系电话:020—3762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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