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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创业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1阅读次数:)

珠海市创业补贴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补贴要求: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或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个创业培训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开班报备表;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学生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或学生证;

6.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时间: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创业实训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补贴要求: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在本市成功创业

补贴标准:按参加创业实训(见习)服务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1年内在本市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1500元奖补。创业实训补贴每人享受一次。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与实训(见习)人员签订的实训(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3.学员实训(见习)期满鉴定报告;

4.实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珠海市创业实训(见习)补贴花名册》;

6. 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时间:在实训(见习)人员实训(见习)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成功创业的,在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3.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要求:在本市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需分别提供学生证(在校生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城乡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时间: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4.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创业者

补贴要求: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时间: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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