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实施办法(试行)》(师(珠)校发[2009]50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学习计划,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服务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为了奖励我院学生在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学生。
第二章 社会调查奖学金
第四条 社会调查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奖励在社会调查中表现突出的团队/个人而设立的。
第五条 社会调查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六条 社会调查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等级 标准
一等 600元
二等 400元
三等 200元
优秀奖 100元
奖励人数按照每次参评人数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 社会服务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服务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奖励在社会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而设立的。
第八条 社会服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九条 社会服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等级 标准
一等 300元
二等 200元
三等 100元
奖励人数按照每次参评人数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学生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提供虚假材料;
(二)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要充分发扬民主,每班先进行答辩推优后申报到学务办公室,由学务办公室统一组织院级答辩评比。
(二)学院学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签字。
(三)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提起复议,主管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商学部团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国际商学部团委
20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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