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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但是,近期我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现象有所反弹,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有所上升,危害了交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影响了城市环境。
为规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净化城市环境,我市决定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为期半年的集中整治,整治的重点区域为珠海大桥以东地区。现通告如下:
一、2012年5月1日至5月15日,请拥有电动自行车及无号牌、异地号牌、报废摩托车的车主和驾驶人立即对上述车辆自行妥善处理。2012年5月16日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整治,对仍违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一律查扣、从严处理。
二、执法过程中,凡拒绝、阻碍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拒绝、阻碍执法造成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其他后果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维护我市良好的交通治安秩序,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电动自行车和无号牌、异地号牌、报废摩托车。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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