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我校批准的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
一、学籍管理
1.出国(境)前,须持批复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赴国(境)外学习/实习的学生,须在返校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二、境外修读课程学分/实习学分的认定
(一)认定程序
1.赴国(境)外学习/实习的学生,如需课程学分或实习学分认定,出国(境)前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
2.学生返校后,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学分认定审批表》,将填好的《审批表》与相应学习证明材料(如成绩单、实习证明等)一并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然后交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课程学分/实习学分认定,最后由教务处负责登录认定的学生成绩。
(二)认定办法
1.在境外大学修读取得等级成绩的课程可认定为我校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只取得“通过”或“合格”成绩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选修课程。
2.对于境外大学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可以转为我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可转为我校相应课程。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均与我校的教学计划课程不同的,可酌情认定为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
3.被认定的境外大学课程,如学分/学时高于或与我校课程相同,按我校课程学分认定;如学分/学时与我校换算标准不一致,可按我校换算标准重新确定学分。如换算后学分低于我校课程学分但差别不大,由所在学院提供初步意见,教务处审核认定转换学分;如换算后学分低于我校课程学分且差别较大,原则上只能认定为选修课程,并按实际转换学分录入。
4.在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如为等级成绩,按以下标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如为“通过”或“合格”成绩,按我校二级制标准录入成绩。
5.实习等实践环节可以境外类似环节充抵,学生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通过后,提交院(系)和教务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附件:
1.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申请表
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
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赴国(境)外参加校际交流、专业实习或其它实践教学活动项目学分认定审批表》
教务处
200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