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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1阅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一、项目立项规定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

2、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申报时须已在校内正式立项建设。

3、项目一般允许三年级以下在校学生,项目主要负责人应该能参与项目全过程。

4、已有项目未结项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5、项目申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不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跨年级的团队申报。

6、申报项目需有1至2名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项。

7、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可以提前结项;提前结项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要事项调整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提前。

二、项目运行管理规定

1、项目应独立建设和研究,须有别于教师科研(子)项目,已获得省级以上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2、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因意志以外原因需要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要事项调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和学院盖章后报招生就业处批准;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学校将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研究经费。

3、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要事项调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盖章后报招生就业处批准;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撤销立项,并取消负责人再次申请项目的资格。

4、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如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确实不能完成项目,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提交书面申请,招就处批准同意后变更,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学校将撤销项目,追回经费。

三、项目检查与结项验收规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指导老师对本项目进行中期审查。

2、中期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下阶段工作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3、审查结束后指导教师签字,学院盖章后,将项目检查表上报招生就业处;对不按时提交递交中期检查表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项目结项

1、项目完成时,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审批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审核。

2、项目结项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成果或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结项。

3、结项的成果应为项目组独立研究成果,不存在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形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结项成果为论文或者专利的,项目组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项目:

(1)项目申报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4)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成果的;

(5)指导教师代替学生完成项目内容,将自己的成果转嫁给学生的(比如,申报的项目实为指导老师自己的课题,公开发表的论文学生不是第一作者等)。

三、项目成果应用

1、优秀的创业实践项目可推荐入驻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一步孵化开发。

2、鼓励在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结题项目成果受益人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3、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成员可申请获得创业课程学分(具体规定按教务处发布的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四、经费管理

1、项目资助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该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但不得使用占用学生研究经费。

2、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书所列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3、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经费。

4、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校将追回所划拨经费并不再划拨剩余经费。

5、经费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变更用途。

(2)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调研耗材费等,原则上不支付差旅费,具体要求以校财务处为准。

(3)项目结题时,项目组要做出经费使用说明。

6、所有经费报销必须在招生就业处给各项目组下发拨款通知后15日内完成,超过期限校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招生就业处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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