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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接收函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2阅读次数:)

关于接收函的有关问题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属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地就业的可不用接收函)。这里所指的“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毕业生需规定时间把接收函送交学部、学校,否则,其就业方案仍自动成为“回生源地”。

 

1.什么是“人事权”?

人事权指的是企业员工、干部及人事档案管理权,而非一般公司内部的行政人事权。一般处级以上的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具有相应的人事权,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了人事专户,这类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方面的业务可以直接或经上级管理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非国有企业不能直接面对政府人事部门,只有通过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才能办理各类人事事宜。

 

2.毕业生到私营、个体、外企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 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在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函后,证明能够解决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关系的,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2. 毕业生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建议先问清楚单位是否可以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关系,如果该单位不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关系,而毕业生仍愿意选择该单位就业者,建议毕业生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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