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 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一)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 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通过我校学位外语考试,或经认定达到我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二)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 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具有使用汉语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学院(部)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 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 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如毕业后半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发学士学位证 书,逾期不予补发。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可继续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准予补发学 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日填写。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对通 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一经查明,严肃处 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