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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课程互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6阅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课程互认管理办法

为积极利用校内外、国内外优质教学资源,扩大学生学习的选择性,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认定范围

下列课程或成果可申请认定为我校课程:

一)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

二) 转学学生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

三)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跨校修读的课程;

四)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校外短期交流项目;

五) 退学后重新入学学生的原修读课程;

六)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社会化外语考试成绩;

七)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等与专业相关的成果;

八)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与学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认定原则

一) 申请认定为必修课的,其修读课程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且 学分不低于认定课程。

二) 课程内容或学分差异较大的,可申请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 选修课。

三) 申请认定学分的职业资格证书应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颁发的证书。

四) 通识选修课原则上不得认定为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

五) 未退出辅修专业的学生,辅修4果程不得认定为主修专业课程。

六) 课程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不得修改。

、认定方法

一) 修读课程的认定方法

1. 校内课程的认定,其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专 业教学计划课程性质认定。已退学学生,重新入学我校,其原修读的及格 课程可全部认定。

2. 校外课程的认定,凡认定为必修课程的,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 程性质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记载;凡认定为选修课程的,其课程名称和学 分按我校课程库内类似课程记载;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校外实际修 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记载。

3. 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的,按我校的 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原成绩记载; 为等级制的,按五级制成绩记载;为“通”或“合”的,则按二级制 成绩记载。

二) 外语类考试的认定方法

1. 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雅思,托福或CET6考试获得优良成绩,可免 修当学期及后续英语必修课程;已修完英语必修课程的,可认定为通识选 修课程,计2学分。成绩按以下标准认定:雅思5.5 含)分-6. 0分、托 80(-90分、CET6成绩425 (-476分,可认定85分;雅思6. 0

(含)分-6. 5分,托福90 (含)-100分、CET6成绩476 (含)-521分, 可认定90分;雅思6. 5 (含)分以上,托福100 (含)分以上、CET6 521 (含)分以上,可认定95分。

2. 国外合作院校为圣玛丽大学的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及中外合 作办学项目学生参加圣玛丽大学语言分级测试OOPT) 5-6级考试,成绩 达到一定条件,同时完成相应级别的EAP课程并成绩合格,可免修当学期 及后续英语必修课程,成绩按以下标准认定:OOPT成绩等级达到B2, 认定85分;OOPT成绩等级达到B2+,可认定90分;OOPT成绩等级达到 C1及以上,可认定95分。

3. 学生参加雅思、托福等社会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要求,可认定 为我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具体见下表:

考试类别

非外语专业 普通类学生

艺术类、体育

类学生

英语专业学 生

日语 专业 学生

CET4

 425

318

全国小语种

四级

60

45

雅思

5. 0

4. 0

总分6. 5分 且单项成绩 6

托福

65

56

总分85分 且单项成绩20

GRE

 280

265

总分320

GMAT

 600

450

740

托业

 350

250

BEC中级

C级(含)以上

PETS-4

笔试合格

BEC初级

B级(含)以上

PETS-3

笔试合格

考研英语

达到当年国 家规定的初 试成绩要求

达到当年国 家规定的初 试成绩要求

英语专业八 级

60

日语专业八

90

日语能力考

通过1

J-TEST

过准B

4. 非外语专业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学生 除外)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如获得成绩的学位外语与所修大学外语为同一 语种,所修大学外语必修课程不及格,可免于重修,成绩认定为60分。

5. 允许认定的雅思、托福等外语类考试成绩应属于有效期内(两年)。

三) 学术类活动的认定方法

1.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类比赛,以 及本人发明专利等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各类活动,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 分校就业创业教育课程实施方案》,经学校创业就业教研室审核,可认定 为创业基础课程。

2. 学生在校期间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1作者)或获得省 部级三等(含)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经学院(部)审核,可认定为1学分 的专业选修课。学院(部)应制定认定方案,明确认定课程名称和成绩等, 报教务处备案。

四) 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最多可认定2 学分。学院(部)须制订详细的证书认定办法,明确认定证书类别、认定 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等,报教务处备案,备案范围之外的证书不予认定。

认定程序

一)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由转入学院(部)在转专业结束后根据教 学计划在教务系统中做初步认定,教务处复核。

二) 其他类别的课程,由学生填写《课程认定审批表》,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如成绩单、课程内容简介、证书原件等),学院(部)审核认 定。如涉及境(国)外课程认定的,还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学生《课程 认定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审核。教务处复核后录入教务系统。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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