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1-06阅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和 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夯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合理安排教师各项工作任务,严把调停课关。学校鼓励学院(部)制定教 师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利用非授课时间开展校内外有关教学能力提升 活动。

第三条 课程表是保障学校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文件,一经确定, 任课教师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课程表 中的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和授课对象。未经审批而自行调停课 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课程调整的,须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除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外,办理调整授课时间的课程一般应在两周内补课, 并在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补课时间、地点。原则上,补课不与学生修读的 其他课程冲突,不得安排在考试期间补课。无法安排补课的课程,不能调整授课时间。调课超过两周的课程,应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五条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将纳入 学院(部)教学评估体系,并建立与教学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经费划拨的 联动机制。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限调课一次(因病除外)。每个教学单 位每学期调课节数不得超过本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总节数的5%。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课:

一)任课教师因病不能上课、直系亲属去世或突发疾病确需本人照 顾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任课教师休产假或陪产假的,须先到人事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任课教师代表学校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珠海市政府(不含 市局部门)等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须出具会议邀请函等证明;

三) 按学校管理部门要求,任课教师参加省级(含)以上科研或教 学项目答辩,或参加涉及学校省级(含)以上科研或教学项目评审的,须 出具相关邀请函或通知;

四) 任课教师作为学校领队、教练或指导教师参与政府部门、学术 组织、行业二级(含)以上学会或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体育和艺术类赛 事的,须出具赛事通知;

五) 任课教师参加序列性重要学术会议并做报告的,须出具会议邀 请函等证明;

六) 其他原因必须调课的,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停课:

一) 开学第一周退补选课后,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选修课程 或不足30人的通识选修课程的,由教务处发布停课通知;

二)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与教学安排冲突,以及自然 灾害天气等原因须停课的,由学校办公室发布停课通知;

三) 其他原因必须停课的,由学院(部)提出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流程

第八条 调停课流程为:任课教师登录学校办公系统提交《调停课申 请表》(教师因急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可由教务秘书代为办理),教务秘 书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调停课申请信息,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部)长审核, 教务处教学调度岗审核,扌艮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

第九条按教学进度计划要求改变教学场地的,开课单位直接在教务 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停课教师应提前一周提交申请(急病情况除外)。调 停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学生,并将调课通 知单送达相关教学楼物业管理员。若因教师离职、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通 知学生和物业管理员,开课单位教务秘书应负责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师(珠)校办发〔2009 ] 12 号文废止。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

电话:0086-756-3683031

邮箱: ibf@bnuz.edu.cn

传真: 0086-756-3683512

邮政编码:519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