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01-06阅读次数:)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85月修订)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 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有效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 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 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 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 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 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 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

4. 剽窃、抄袭他人学术作品和研究成果的。包括以他人的研究成果、 学术观点作为自己论文的核心部分或主要观点;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 地整段复制他人学术作品和研究成果;使用他人成果未注明出处的;

5. 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 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

6. 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包括引用文献、图表、 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 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如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属于作假行为:

1. 论述方式相似或相同,但论据确实为作者在实践工作中所取得;

2. 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所用相同的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数据和 结果的;

3. 引用他人研究成果、程序设计代码、文献、图表、模型且已注明出 处,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引用总字数不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 字数的30%;

4. 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创的;

5. 其它经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属于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作假行为预防

1. 各学院(部)成立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和作假行为预防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部)的学位论文管理工作,并 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学院(部)师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 道德的教育工作;

2. 指导教师要把好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关的同时,负有对参加 学位论文的学生进行作假行为防范教育的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学生在开题时,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教育工作, 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做出相应的承诺, 从源头上防止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

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质 量,提高学位论文作假防范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应立即责令 学生对其论文进行修改;

3.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院(部)组织学位论文抽查,并采用大学 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 数的30%,对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责令其修改或者重新撰写论 文,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学位论文成绩不低于90分且查重率不高于20%的,按学院(部)级 优秀学位论文总数的20%,由学院(部)学位论文工作小组推荐其参加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

4. 校教务处、督导组负责检查监督各学院(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预防情况,将组织督导组抽查和利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等措施 进行复查。

第五条作假行为举报

1. 举报受理机构

1)各学院(部)学位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举报;

2 )教务处为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日常办事机构,受理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的举报。

2. 举报形式及要求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传 真、书信、电子邮件的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表明身份、姓名及有 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详实的佐证材料。

3. 认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 机构调查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 意见。

第六条作假行为处理

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有购买、雇佣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 数据等作假情形,由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对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 认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准。

作假行为轻微者,由各学院(部)对当事者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论 文、重新撰写、推迟答辩等处理。

作假行为严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核实后,给予取消其学 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

对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将调查结果


寄送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中 请。

2.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 的人员,属于在校生的,经学校认定机构认定,可给予警告、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本校教职工的,给予开除或者解吟聘任合同等处分; 属于社会中介的个人、组织,学校将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 职责,致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按情节严重与否,给予 相应的处罚;

4. 对采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的检测结果,按以下 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1 )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小于等于30%的,视为检 测通过,可参加答辩;文字复制比大于30%的毕业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 指导教师责令其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二次查重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

2)第二次检测后复制比仍大于30%的毕业论文,取消该生本次毕 业论文答辩资格,成绩记为0分,注明“抄袭”。该生毕业论文必须重新 撰写,参加下一届答辩,成绩按照及格记。

5.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到对各学院(部)的年度评估范围内。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部),学 校将对该学院(部)等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院(部)的相关责 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的教学单位,一经查实, 对其负责人加重处分。

6. 务处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 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七条争议解决

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认定结 果和处理意见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 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申诉,校内教职员工可向学校办公会、省教育厅提出 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凤路18号

电话:0086-756-3683031

邮箱: ibf@bnuz.edu.cn

传真: 0086-756-3683512

邮政编码:519087